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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不能限时间定任务搞运动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此间召开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有些地方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这与中央精神不符。各地应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盘考虑和安排国有经济的“进”与“退”,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黄淑和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国有经济质量和竞争力的一个根本原因。明年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目前,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做法,有的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有的还采取“限时间、定任务、搞运动”的方式来推动,这与中央精神是不相符的。   
    黄淑和说,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进一步降低,但国有经济的总量将会继续增加,素质将进一步提高,分布将更合理。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按照市场去向做大做强有优势的国有企业,搞好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对实现地方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维护地方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国资委应把调整所有制结构与推进股份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黄淑和说,两年来,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国资委加强了对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指导,初步明确了冶金、汽车、重大装备、商贸等21个主要业务板块调整重组的思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国务院批准,已有36户、18对中央企业进行了联合重组。国资委还引导企业减少管理层次,优化内部结构,提高整合能力,近两年来中央企业三级以下企业数量大为减少。明年国务院国资委将继续支持和鼓励中央企业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重组,推进企业间非主业的同业重组,积极引导中央企业的并购活动。
信息来源:中证报 2004-12-27
 

国资“阳光交易”不应停留在嘴上

    郎咸平炮轰国企资产流失引发的争论还在延续,但有一点是越辩越明,就是通过“阳光交易”来遏制国资出让中的腐败。在最近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党委书记李保民就作过这样的表述。他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杀虫剂。“阳光交易”的主要途径是公开进场交易。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资拿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理论上,确实能以好的价钱找到好的买家,但事实上能达到如此效果的并不多。一些国企产权到产交所挂牌只是形式,卖家与买家(多为原企业的管理者)早就私下达成交易;迫于压力,产交所只是履行一下程序和手续而已。一些产交所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某宗国企产权挂牌后,买家纷至沓来,卖家一看产权到不了自己手里就撤单。而这时,负有监督责任的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居然也批准其撤单。
    地方国资管理部门默认私下交易值得琢磨。笔者曾与一些地方国资管理部门的干部进行过交流,他们说,并不想这样干,但胳膊拧不过大腿,领导、甚至是大领导让你这样干,不得不干。领导这样做,并不一定想从“最后的晚餐”中谋取什么利益,更多的是觉得将企业卖给熟悉的人、内部人放心。看来,在国资转让中,人治的因素还较重。
    应对人治的办法是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等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俗称为“96号文”和“3号令”)两个文件,对国企产权进场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3号令”,建立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竞价机制。但为什么未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呢?笔者与一些产权交易业内人士讨论时,他们说,一是规定不细、不严,二是权威性不够。
    “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等应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些规定已经抓住了国有产权交易的核心,即公开竞价和交易透明,但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协议转让,和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以协议转让的规定,还是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同时,“3号令”未对国企产权必须到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做出严格的规定。
    产权交易所是国资转让的重要环节,但“96号文”和“3号令”未对产权交易所作出严格的约束,倒是上海在根据“3号令”修改《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时,明确规定当地国资委、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产权交易所和产权市场。“3号令”未作如此规定也是情有可原。目前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所中,不仅层次多,还政出多门,有的隶属于国资部门,有的是财政厅局的一个部门,还有的归工商管理部门管,各地的产权交易政策还不一致,国资部门难以做到统一监管。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国企产权竞价后的出让价比评估价要高出20%左右;同时,最高检察院在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更强烈的主动性和贪婪性。所以,应当尽快让阳光照亮国有资产转让。
    笔者认为,国资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如规定国有资产必须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地方国资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协议转让等。同时,国有资产转让还须更高层次的关注。只有这样,“3号令”得不到有效执行和产权交易所政出多门导致监管缺位等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2004年12月22日

 

上海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上证报日前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专题报道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上海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和市工商局于报道见报当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涉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年集中向市工商局办理备案。为了掌握场外交易情况,场外协议转让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进行告知备案。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指出,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通知》针对股份转让场所特别规定,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份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人士表示,《通知》的颁布有助于约束目前本市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记者同时获悉,上海市相关部门近期将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出台进一步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2004年12月21日

 

北京观察:国企改革急堵资产流失黑洞

    中航油巨亏事件轰动一时,直接促使如何加紧堵塞国有资产流失黑洞的问题再度升温。刚刚在北京结束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连祭出多道“禁令”,态度严厉地向“国字号”老板灰色寻租亮出红灯,被普遍视为“2005年要有真刀真枪动作”的前兆。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声音始终存在。北京出版的《财经时 报》曾经公开指责说,剑南春集团的“民营化改制方案”是又一桩“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国资折价交易,因为它的总资产竟然在3个月内“缩水”将近9亿元,从而使得管理层持股的投资公司仅以6.46亿元便控股集团69.54%的股份,并且已经获得了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然而,这些呼吁保护国有资产的声音也一直遭到强烈的反击。北京曾有知名经济学家激烈地指称,一些“企业家”和为其鼓吹的那部分“经济学家”已经形成权势集团,前者试图将国有企业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后者则相应地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好处。
    在这场几乎完全对立的冲突背景下,国资委新近的一连串动作可以被视为官方的正式回应。此间人士注意到,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公开表态“大型企业不能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被划立5大禁区,自买自卖国有产权、经营者参与转让决策均被明令禁止。李荣融更是直言不讳地表示,“国企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权利和利益的再调整,涉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必须规范推进”。
    与此同时,国资委宣布从2005年起正式启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将在当年第一个季度内与所有中央企业签订责任书。与职工相差13.6倍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也开始受到约束,被要求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的监督,探索和规范职务消费、福利标准的有效解决办法亦被提上议事日程。
    诸多情形表明,这些直接遏止“国字号”企业经营者灰色寻租行为的措施出台早有踪迹可寻。今年夏天,国资委曾在14天内连续颁布一系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文件,各地国资管理部门随即紧急彻查国企改制、产权转让两大流失“命门”。正是在这次来势迅猛的检查中,相当敏感的企业管理层收购(MBO)也被列入检查重点。两个月后,李荣融亲自带队前往国有企业最为集中的东北三省进行调研和督查,国资委研究室则在《人民日报》发表长文为即将开始的整肃行动“吹风”。
    对于新近开始的这一波国企改革规范和调整,社会各界显然给予了倾向于良好的积极评价,普遍认为与以往缺乏明确的政策约束相比,有关MBO的禁令可望大大减轻“国有资产流失”之虞。知名经济学家刘纪鹏更是公开表示,一些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MBO的公司业绩出现明显滑坡,国企改革完全可以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和培养职业经理人等路径来推进。
    不过,依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特色惯例,一些隐形操作的出现并非彻底没有可能。有关人士提醒说,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国企管理层还是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股权。地方政府出于短期利益等考虑,往往要为当地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或控股提供优惠措施。倘若如此,国有资产的流失势难完全避免。
    同样需要引起警惕的是,一些过度吹捧企业家神话的“经济学者声音”依然鼓噪。在岁末风行的企业领袖年会上,竟有学者肆无顾忌地大谈所谓能力分级的理论,声称只有最高能力的人从事企业活动,国家的经济才会高速增长,生产工人则在各种情况下都被归入低能力之列。这种曲意逢迎的说法,从根本上模糊了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真正动力,无异于在为一些“国字号”老板以剩余索取权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辩解开脱。
    正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所说,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破难阶段,还面临不少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尽管中小国有企业改制已经进入收尾阶段,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的“主力部队”还没有动,7.8万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和公平的根本原则。改革的步伐不能放慢,国有资产也同样不能流失。毕竟,这是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财富,绝不能够成为灰色寻租者的饕餮大餐。

信息来源:工人日报 2004-12-17
 

公司法修订草案获原则通过

    消息灵通人士日前透露,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昨日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将于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此次公司法修改,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改动幅度很大,值得关注。”(感受中国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击型波段…)
    尽管现行公司法自1993年12月通过后,曾分别在1999年12月、今年8月作过两次小的改动,但专家指出,“此前两次改动,只涉及少数几个条文,用法律术语讲,只是修正。而即将进行的修改,据不完全统计,将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据悉,修改重点将集中在以下方面:
    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将资本实缴制改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东出资可在2年内缴清;增加股东以股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取消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主力资金异动,同步跟踪我的财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制度,弱化董事长个人权力;强化监事会权力;强调高管义务责任。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将专设一节予以专门规定。有学者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可望改观。草案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此次修改,将在若干举措上体现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赋予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提案权;明确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与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等等。
    健全公司融资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专家指出,此次修改是在“国九条”颁布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就成为修改的应有之义。这主要体现在:将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以上下调至10%以上;删除第159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扩大至一般公司,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修改还将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职工权益保护等。
    此外,专家指出,关于公司转投资、股份回购、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转让等内容的变化,更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有可能上调至70%,为公司对外扩张和发展、完善公司并购的法律环境,打开方便之门。
    此次修改,将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承认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此举一方面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公司也可通过对流通股的回购,稳定股价。
    此外,现行公司法对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转让过于严苛的规定亦会放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将改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所持股份自挂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将改成“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有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自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记者:曾宇)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2004年12月16日

 
国资委定期彻查“家底

国资委定期彻查“家底” 产权年检制度成惯例

    国资委将根据国企产权的动态及分布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对新的数据汇总分析之后,国资委可能会对MBO、债转股、产权转让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你问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管理层收购的规模,一个是债转股的市值,我想在适当的时候告诉你。因为现在我们登记的上报还没有报全。所以,现在还不能提供一个数字给你。"
    11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一位海外报刊记者的提问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了遗憾。在不少人看来,李的回答是某种托词。
    其实,这是一个误会。
    据《财经时报》了解,自国资委于去年3月组建以来,实际上并没有完善的国企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的动态及分布并不在国资部门的掌握之中。不过,情况将在明年有所转变。
    根据上月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企产权的占有、变动、注销以及分布情况,将由产权登记机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定期上报,国资委将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
    国资委将根据国企产权的动态及分布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对新的数据汇总分析之后,国资委可能会对MBO、债转股、产权转让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每年定期查"家底"
    《规则》称,从明年1月1日起,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出资企业应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检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每年5月31日前,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并汇总产权登记表、做出汇总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每年6月30日前,国资委应完成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分析人士称,《规则》其实是对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92号文的修正及补充。8年前出台的第192号文,规定了国企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2号文出台比较仓促,因此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位分析人士称,192号文虽然也规定了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国企应当办理产权年检登记,并向国资管理部门提交年报,但并未硬性规定最高国资监管机构的年检汇总。   
    规范产权变动登记
    192号文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应进行产权变动的登记:如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等。
    "但是,它并没有详细规定,国企在进行产权变动的时候,双方应该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交哪些资料。这就给'自买自卖'的操作者,比如违规的MBO操作者提供了空间。"《规则》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它非但规定了当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度、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时,应该进行产权变动登记,而且还规定,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至少要提交6方面的文件--企业国资产权登记证、产权变动登记表、批准产权变动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验资报告、新加入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另外,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新一轮产权性质大讨论
    分析人士对《财经时报》讲,明年实施《规则》的时候,业界有可能掀起新一轮的产权性质大讨论。
    "由于当时许多企业产权关系不清,因此,192号文做出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暂缓进行产权登记。而新《规则》没有这些妥协。明年进行登记的时候,产权的性质一定会见分晓"。
    这位分析人士称,原先国家对产权界定的方法是"谁投资谁所有",凡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产权,不论企业工商登记时注册为何种所有制或享受何种政策,均界定为国有。
    但"十六"大后,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可以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个分配原则实质上是修正了"谁投资谁所有"界定产权性质的方法。
    现在的问题是,"十六"大确定的分配原则,到底能不能溯及既往,又该以什么标准来计算"劳动、技术和管理"在企业中所值的股份。
    而11月29日,青岛国资局公布的第一批监管企业名单中,被张瑞敏称作"集体企业"的海尔集团赫然在列。

信息来源:财经时报 2004-12-05
 
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新办法出台充分体现政府定位

    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吴鸿玫11月24日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经过修改完善后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1月25日开始实施。
    修改后的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办法》的标题已改为《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场”体现了政府监管市场关系的定位。政府职责是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制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是明确了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功能;
    三是建立了市场发现和决定交易价格的机制;
    四是新增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是增加了外资购并产权的条款;
    六是强化了政府的服务功能,为下一阶段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阳光交易”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新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有助于鼓励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为进一步提高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辐射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为促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据介绍,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到2003年12月上海产权交易所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合并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0年来,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了重要服务平台,为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对各相关领域的投入,促进了上海社会与经济的发展。2003年,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总交易量达到3244亿元,同比增长18%,交易量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作者:孙颖;蔡敏)

信息来源:中国企业报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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