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事项及办理办法的通知 |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现将改革改制中需财政、国资部门的有关事项及办理程序、要求、办结时间通知如下: |
一、资产损失核销
(一)办理程序
1、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统计汇总各类资产损失;
2、中介机构核实,形成意见明确的专项说明材料;
3、企业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财政、国资部门提出资产损失确认申请;
4、财政、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下达批复意见书。 |
(二)所需材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资产损失书面报告;
2、经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
3、资产损失核销材料;
资产损失核销有关材料需符合下列要求:
1、对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前发生的明亏、潜亏,中介机构提出意见明确的专项说明材料;
2、对各类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提供清查盘点的完整的明细资料,中介机构核实出具专项意见,主管部门组织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的技术人员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须明确报废的依据以及经鉴定后的残值、净损失,同时附参加鉴定人员姓名、单位、技术职称等一览表;
3、对各类资产盘亏损失,企业附报各类资产盘亏明细表,列明盘亏资产的名称、账面净值以及盘亏原因,其使用人、内部管理部门、单位必须签署意见,对涉及到应由有关责任人、内部管理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须附赔偿责任落实情况或落实意见以及中介机构核实意见;
4、对应收账款(包括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损失,企业须附报明细表,列明债务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包括最后一笔实质性业务发生时间)、金额并按原因进行分类(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须附每笔详细附件或说明),中介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
5、对投资损失,属于短期投资的,比照应收账款核销要求提供资料,属于长期投资的,须附报投资协议或章程复印件,对投资的控股企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结果 ,对投资的非控股企业,中介机构提出初审意见; |
(三)办结时间
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财政、国资部门自接到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二、资产评估备
(一)办理程序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办报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资产评估申请,并附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明细表;
2、市国资办根据企业资产状况委托评估机构;
3、 改制企业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到市国资办领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并按规定填写;
4、市国资办对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账面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评估项目的要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办理备案手续。 |
(二)所需材料
1、评估报告书;
2、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结果;
3、评估机构对国资办承诺函;
4、改制企业对国资办承诺函;
5、地税部门的检查报告;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三)办结时间
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如审核通过则立即办理备案手续。
注:资产评估核准项目按《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盐财国资[20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
三、资产处置
(一)办理程序
1、改制单位(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账面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由市国资办出具净资产处置初步审核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账面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单位,由市国资办出具净资产处置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
(二)所需材料
1、经职代会批准后的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
2、改发办(改发领导小组)改制审核意见(会办纪要);
3、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复印件;
4、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的已确认的审计报告;
5、劳动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劳动保障问题的审核意见(附相关的明细表);
6、产权(股权)转让的协议;
7、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8、需剥离项目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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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结时间
在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出具资产处置批复;须报批准的,在接到政府批准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处置批复。 |
四、产权交易
(一)
产权出让鉴证手续
国有产权出让中,由经营层收购或协议出让的,必须办理产权出让鉴证手续,并附下列材料:
1、出让标的的权属证明;
2、经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3、出资人或有关部门同意出让(受让)资产的批复;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出让(受让)资产的决议;改制企业需提交改发办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的批复或有关文件和国资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批复;
4、产权出让合同。
办结时间
材料齐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不办理产权出让鉴证手续的,将商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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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项资产对外公开竞价处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出让委托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出让标的的权属证明;
4、出让标的是否设置抵押、担保等限制条件的保证或说明;
5、国资部门准予出让产权的批复;
6、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7、经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全审核后,按照规定进入信息发布等公开出售程序。(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www.yccqj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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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税减免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契税征管所申报并初审;(办公地点:解放北路49号)
2、送市财政局农税征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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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材料
1、改发办批复;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国资部门资产处置批复;
4、资产评估报告;
5、竞价承购企业的土地、房屋资产价格确认书;
6、企业改制方案;
7、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职工安置情况说明书;
9、公司名称变更确认书;
10、改制单位免税审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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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结时间
在上述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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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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