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欢迎访问盐城产权交易所网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
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sssss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直接行使用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因出资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本身不得作为产权出让方。
  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和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受让方。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整体国有产权,也可以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分国有产权(含不上市的股权)。
  第十一条 所有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通过产权转让机构进行,有权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国有产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出让单个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其评估确认值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市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其评估确认什在3200万元以上的,按其隶属关系户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市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企业、事业单位拥有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在出让其国有产权时,由该企业、事业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转让。
  第十二条 成批出让国有企业以及出让在让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必须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报省政府,由国务院审批;出让属于地方管理但有中央投资的国有企业产权,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稀有金属开采企业、由国家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以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禁止出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不得出让。
  第十三条 对连续3年经营性亏损且无力扭亏的企业以及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经营状况难于改善的企业,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决定其出让。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转让方式:
(一) 协议转让;
(二) 竞价转让;
(三) 招标转让;
(四) 国家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出让方式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委托有权机构或部门对出让国有产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出让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国有产权出让的挂牌价或底价。挂牌价或底价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挂牌价或底价低于90%以下(含90%),必须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 国有产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根据产权转让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书、证件;
(二) 产权转让机构对双方提交的文书、证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 产权转让机构决定受理的,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委托有权的机构或部门对出让国有产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界定,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所出让国有产权的挂牌价或底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四) 产权转让机构选择适当的转让方式并组织转让;
(五) 成交的双方在转让机构的主持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国有产权出让合同》,由转让机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财务、税务、土地、房产等有关变更手续。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鹿鸣东路6号(南盐中南门对面)  电话:0515-88380811
盐城产权交易所 版权所有   盐城市思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