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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须知
一、产权转让的主体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以及持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让集体
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让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产权交易的范围:
1、招商引资;
2、企、事业单位整体产权交易;
3、企、事业部分资产交易;
4、公司制企业的股权交易(不含上市公司);
5、租赁、承包等经营权交易;
6、政府允许的其他产权交易。
三 、委托产权交易须提供的材料:
(一)产权交易转让方:
1、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公司章程复印件];
2、有关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股东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副页和技术产权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同意转让的批复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职代会决议等);
4、产权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被转让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原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
(二)产权交易受让方:
1、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公司章程复印件];
2、受让方资信能力证明、近期财务报告;
3、产权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产权交易的方式:
1、协议方式;
2、拍卖方式;
3、招标方式;
4、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产权交易的程序:
1、提交产权交易材料;
2、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3、信息公开挂牌;
4、接受咨询,交易洽谈;
5、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6、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
7、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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