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主体和交易机构 |
|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
|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以及持有国有资 |
| 产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让集体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让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 |
| 论,并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
| 第十条 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 第十一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信 |
| 息、场所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
| 第十二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责及业务范围: |
|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
| (二)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
| (三)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 |
|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
| (五)对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股权)进行登记托管; |
|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第十三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实行会员制。 |
| 第十四条 区县国有资产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可以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委托方式进 |
|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