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条所称的协议转让是指交易信息在挂牌期满后,出让方经过审慎调查,与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谈判比较选择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
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
(二)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三)信息公开挂牌;
(四)接受咨询,交易洽谈;
(五)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
(七)变更登记。 |
第十七条 出让方办理产权交易应当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出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出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国有、集体出让产权需提供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
第十八条 受让方办理受让产权,应当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受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
| 第十九条 出让方应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合理确定资产产权交易价格。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出让方就其差异原因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做出书面说明。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可以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合理确定底价。 |
第二十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产权交易一致意见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签约日期和地点;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移交书》经出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产权交易双方按产权关易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进行产权交割,并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发票》。 |
|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凭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发票》到国有资产、工商、国土、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