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3]85号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 |
|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 |
| 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 |
|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南京市人民政府ss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内容的资料,造成他人损 |
|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
| 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的,依照 |
|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