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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3]8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
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ss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内容的资料,造成他人损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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