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 |
第三条 《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企业兼并及整体转让;
(二)企业部分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
(三)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外);
(四)企业经营权转让;
(五)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转让。 |
| 第四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市属企业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依法对本市国有产权、市属企业集体产权交易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拟定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三) 制定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 审核评估后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以及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 管理、监督和指导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工作;
(六) 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
(七) 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八) 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场所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 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二) 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
(三) 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 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
(五) 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 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 接受市国资办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八) 制定和健全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 受理国有、集体产(股)权登记,并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及改制企业中个人获得的奖励或折让股权的托管工作;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