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七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为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国有(集体)产权的出让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 切实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按规定合理确定产权交易底价和交易方式;
(二) 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 保证转让标的评估值在法定的有效期内;
(四) 提出的受让条件必须符合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
(五) 保证意向受让方平等获得相关信息和资料。 |
| 第八条 产权的受让方应为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未有偿取得产权前,为意向受让方。 |
第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必须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包括:
(一)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无形资产)有偿转让;
(二)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集体)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被兼并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六)其他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 |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投等方式。
(一) 协议转让,指招商或产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后,出让方经过审慎调查,与意向受让方通过谈判比较,选择确定一个受让方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 拍卖,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 招标,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 竞投,指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在承诺接受同等条件下,以公开、集中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五) 根据出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认可,也可以来取交易双方直接成交的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
|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方式原则上由出让方选择。评估后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及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必须经市国资办报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确定交易方式。 |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选择确定受让方必须成立产权转让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议事规则、评审标准和民主决策程序,工作过程应有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查。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参与选择确定产权受让方工作,并对其过程独立发表意见。
同一产权转让项目,经出让方或产权转让项目工作小组的资质审查和实力评估后,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确定产权受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