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按照接受委托、信息公开、查询洽谈、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
| 第十四条 出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须按要求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并经初审合格后,出让方与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签署《产权出让委托书》,意向受让方填写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定制的《产权意向受让报名表》。 |
|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的项目必须公开。国有(集体)单位整体改制、国有(集体)股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发布,信息披露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其中涉及产权转让价格的,不得低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已作必要扣除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对违反本条和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的,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不得接受出让方的委托。 |
| 第十六条 招商或产权转让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评估后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评估后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以及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拍卖或竞投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日。招标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20日。 |
| 在信息公布期内,未经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变动或撤回公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出让方坚持撤消或停止公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提供产权持有者的批准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信息公布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如需继续招商或转让的,应重新按规定公布信息。 |
| 第十七条 招商信息公布期满,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进行意向洽谈,必要时可到实地察看。出让方确定交易方式一般应在30日内。出让国有(集体)产权确定交易方式超过30日的应说明原因并报市国资办批准。 |
| 第十八条 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
|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产权协议转让商定的价格如比资产评估结果低10%以上,应由出让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就其差异原因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
| 第二十条 成交价格和其他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格式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制定。合同中应注明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