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一般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l 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对交易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
受让方可在征得出让方书面同意并提供符合约定条件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其中第一次付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l 0日内,且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全部付清不得超过90日。 |
|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产权出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并保证出让产权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产权交易受让方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的,出让方应在付款之日起7日内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行分期付款的,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内进行的产权交易,其交易价款统一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以人民币结算。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交易结算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
| 第二十四条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应在产权交易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并与出让方签署《产权移交书》之日起3日内出具《产权转让发票》,并将交易价款支付给出让方。 |
|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因产权交易合同或其它成交文件的成立、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协商、调解等办法予以解决。
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六条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中止后情形发生变化,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委托方申请,作出恢复交易或终止交易的决定,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几是未经南京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并出具《产权转让发票》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转让产权交割过程或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