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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
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sssss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
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
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
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
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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