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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
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sssss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
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
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
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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